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 名称变更
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3、 法定代表人变更
4、 经济性质变更
5、 经营范围变更
6、 注册资金变更
7、 经营期限变更
一、申报条件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
二、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的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8、《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9、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资产性改变的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16企业章程修正案;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程序
1、审查;
2、受理;
3、决定;
1、 发照。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1、变更注册登记 100元/户
2、副本10元/份。;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9]1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