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
一、申报条件
凡上一年度以前设立的企业,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年检收费 50元/户.[1998]价费字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