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登 记
(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需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权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不是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租赁协议原件(如出租人是自然人的,还必须另外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6、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资金缴存证明原件、或评估报告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外)。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粘贴在三份《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8、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份,分别粘贴在三份《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9、已填写、粘贴、加盖公章、准备完毕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除以上资料外,还须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外经贸局批文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复印件一式两份(仅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提供)
税务登记管理岗
1.审核申请资料;
2.核准税务登记;
3.将《税务登记信息附表》传递税种登记岗,并回收;
4.制作税务登记证件;
5.违章处理及执行;
6.资料整理归档。 |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人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岗
1.审核申请资料 ;
2.转发票、稽查、征收、政策管理岗位处理;
3.按权限报批;
4.制作注销通知书和迁移通知;
5.违章处理及执行;
6.资料整理归档。 |
(四)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全套:20元/套。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3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3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4元/个;
5、扣缴税款登记证内芯:3元/证;
6、扣缴税款登记证封皮:4元/个。
(五)补办《税务登记证》
企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生遗失、被盗、毁损的,必须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相应窗口出示、提供如下证件、资料,办理补办手续:
1、出示现存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如全部遗失,则不做该项要求)。
2、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当地报纸原件。
3、提供加盖了纳税人公章的《补办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申请报告》。
4、交付《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工本费。
(六)内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相关资料到原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
(2)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不含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4)采取裂变或分裂方式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转制企业,以及在原有企业基础上已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实施整体转制的企业,必须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前,注销原企业的税务登记。
a、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b、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注销文件;
c、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空白发票;
d、防伪税控企业需交还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e、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f、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其中,第a、c项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报送。
2、办理程序:
(1)在申报征收务窗口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将所有尚未核销的发票进行核销;
(2)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 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3)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4)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5)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6)税务登记窗口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税务人员在30天内进行注销清理检查;
(7)检查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到受理注销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七)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时间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需提交资料。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3、办理流程
a、外出经营。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b、报验。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应根据《外来经营报验登记调查表》所列项目实地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前货物查验情况、已销售和未销售货物的查验情况、经营活动结束前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