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便民服务指南
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电话:5557547
服务项目
1、计划生育技术:中孕引产、人口流产(无痛)、上(取)宫内节育环、上(取)皮下埋植剂、药物流产、男女绝育术。
2、男女不育不孕的诊治。
3、男女生殖感染的防治。
4、其它生殖保健服务项目: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医学检查,优生优育咨询的遗传检查,男女性功能诊治。
5、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
攀枝花市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政策咨询电话:5550831
咨询人:周贵宾
1、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办理流程:
(1)办理登记时请携带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3)领取《生育服务证》,并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
2、《生育服务证》办理范围及办理机关:
夫妻依法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3、符合再生育孩子的条件是: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2)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再生育审批程序:
审批机关: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应经过以下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报送材料60日内(需作独生女子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批准;
(5)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出再生育决定书后,被批准再生育的育龄夫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本人,并张榜公布,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同时告之持批准生育通知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换取《生育证》。对从外地调(迁)入时已怀孕并持原居住地或工作地《生育证》的,应在30日内到新调(迁)入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登记和换取《生育证》。
5、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该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并采取了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2)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子女的,自愿不再生育,并已采取可靠避孕节育措施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由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避孕措施证明,经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指南
攀枝花市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咨询电话:5550831
咨询人:雷小坤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时应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具体办理程序:①持本人《居民身份证》;②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④已生育子女的,还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⑤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将以上材料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办理《婚育证明》。
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该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2)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该主动地到流入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地的相关部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主动出示;
(3)已婚育龄妇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除外),应每季度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一次孕(环)情况检查,并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及时寄回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
(4)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持证人离开申请登记的乡(镇)、街道到另一地时,应按规定向新暂住地重新办理交验手续;
(5)持证人丢失或严重损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