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养 登 记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申报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三、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告(在《攀枝花日报》上登记2个月时间)
7.全家合影照片(黑白2寸 2张)弃婴(黑白2寸 1张)
四、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4.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签发〔1992〕价费字349号《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七、办理地点:攀枝花市西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电话:519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