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办事指南:
西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法定依据:
(一)《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
(三)《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四)《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攀民政[2005]100号)
二、申报条件:
凡持有攀枝花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供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90元/月.人)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当地城市低保待遇。
三、申报材料:
(一)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二)城市低保申请家庭户口薄、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文书复印件
(四)下岗证、失业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复印证
(五)求职登记和就业状况证明
(六)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七)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复印件
(八)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公章)
(九)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原件(由工作单位出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公章)
(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都在攀枝花市,但不在同一街道或乡(镇)的,其家庭应向同居住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并提供非同共同居住地户籍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户籍和未享受城市低保的证明
(十一)按“分类施保”政策规定,须提供的有效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十二)按“分类施保”政策规定,须提供的有效伤残证明复印件
(十三)待安置期城镇退役士兵(士官)作为“一人户”申请城市低保的,须提供县(区)民政局的相关证明
(十四)艾滋病患者作为“一人户”申请城市低保的,须提供市疾控中心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 居委会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申批表》 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审批表》交居委会 居委会收到《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走访群众并张榜公布,提出意见(不符合低保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上报街办 街办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完毕张榜公布(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返回居委会由居委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接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没有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批准享受低保的,通知街办、及居委会,并将享受情况在居委会张榜公布 由区县民政局通过银行发放或由街办(乡、镇)居委会发放。
五、办理时期:
自收到居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六、收费标准:此项目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
电话:555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