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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7 阅读次数: 选择阅读字体:【 小】
 

计划生育工作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承诺

1.公开承诺内容,兑现承诺服务;公开计划生育法规和“七个不准”;公开各项计划生育收费标准。

2.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单位计生专干和群众的来访,负责解释有关的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

3.对计生审批业务的办理程序、实行公示制度,避免群众走冤枉路。

4.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提高办事效率。

5.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单位计生专干或群众送审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不无故拖延。

6.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7.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二、计划生育工作办事指南

 

(一)申请领《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

依法结婚后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3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1.审批程序如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又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镇(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子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2)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2.再生育审批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计生局。
  (3)县(市、区)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市、区)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区计生局应在接到材料的之日起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办理范围:
  (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发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从发证之日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4.下列情况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经批准再生育的;
  (2)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什么奖励
  (1)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增加晚育奖励假;
  (3)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土地承包时,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4)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独生子女家庭优待;
  (5)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时的优待;

 

(五)特殊情况下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如何发放
  1、下岗企业职工由原单位发给,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给;也可由原单位核定至独生子女18周岁时应领取总额,下岗时一次性给付。
  2、破产企业职工可一次性核定至独生子女18周岁时应领取总额,在破产清算中,纳入职工工资一并给付。
  3、劳教人员劳教前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劳教期间由劳教人员原单位继续发给。


(六)再婚家庭能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再婚家庭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可办证的:
  (1)再婚前双方无子女,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双方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2.不能办证的:
  (1)双方再婚前各有一各子女的;
  (2)一方有一各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双方结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3)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双方结婚后虽未生育但收养了一个子女的;
  (4)再婚前一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七)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领证对象:
  
本省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校学生;
  
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现役军人;
  
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申请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已批准生育的带《生育证》,已落实上环、结扎等节育措施的带有关证明,已交计划外生育费的带交费收据,已婚育龄妇女应查环查孕的带妇检证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公室申请。
  (2)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一般即时发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日。

 

(八)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核实签字后,报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
  (3)经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后报区计生局审查并签注意见;
  (4)区级计生局按规定报市计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九)哪些公民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条例》规定:
  (1)夫妻不符合再(照顾)生育条件生育的;
  (2)双方婚姻状况都是未婚,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3)已有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又与婚姻关系之外的 他人生育子女的;
  (4)对符合再生育条件,间隔时间也够,但是未经批准生育的,或者间隔时间不够生育的;
  (5)当事人在已经违反上列之一的规定的情况下,又再次违法生育的。

 

(十)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应如何征收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其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

 

(十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十禁止"
  1.禁止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任违法生育或者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2.禁止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家属。
  3.禁止毁坏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4.禁止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
  5.禁止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禁止不经法定程序将违法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7.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
  8.禁止随意增、减、免社会抚养费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出具专用票据。
  9.禁止在各种审批、鉴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收受当事人的钱物。
  10.禁止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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