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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坪街道便民惠民服务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3 阅读次数: 选择阅读字体:【 小】

 清香坪街道便民服务办事指南

清香坪街道办事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建树巷3号,地处西区东大门,东以凉风坳隧道为界,南与市七中原攀钢一中后山毗邻,西与散办车队接壤,北和清乌复线相邻,面积约5平方公里,是西区政治、经济、文化、商贸中心。办事处内设党政、社会事务管理、经济管理3个办公室,辖区设大水井、路南、路北、杨家坪、康家坪、梨树坪6个社区,有社区干部43名。街道党工委下设4个社区党总支,22个党支部(其中社区党支部15个,街道机关党支部1个,国有企业党支部1个,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5个),共有党员834人。驻辖区党政、企、事业单位49个,中小学校6所,幼儿园7所,居民户数近5000户,常住人口近5万人,流动人口2500余人。

一、转接党组织关系流程

1服务范围:需要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的申请人

2所需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3、转接方式

不同系统内转入:由所在单位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西区区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街道党工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相应的党组织

不同系统内的转出:由所在单位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街道党工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西区区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委(党工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相应的党组织

同系统内的转入、转出:由所在单位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街道党工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相应的党组织

4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联系电话:5558260;投诉电话:5555618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程序

1法定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暂行办法》

2、申报条件:户籍在本辖区或单位在本辖区的攀枝花户籍的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工资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攀枝花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依据)的无业居民

3所需材料:户主申请、城市低保申请家庭户口薄、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文书(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收入证明(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公章);下岗证、失业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求职登记和就业状况证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求职);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复印件;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由工作单位出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公章);近期有效医疗诊断证明、伤残证明或残疾证;待安置期城镇退役士兵(士官)所在县(区)民政局的相关证明;失地农转非人员失地补偿证明、农业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区以上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确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户主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受理居委会申请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民主评议团负责进行全面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街道审核居委会意见后,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单及家庭情况,5天无异议后,申请人填写《攀枝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街道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审核通过盖章后,即入户调查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5天无异后区民政局审批后确定享受家庭名单且再次公示组织城市低保保障金银行发放。

5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5551640  

投诉电话:5559840     5558260

三、办理失业证流程

1法定依据: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在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劳办〔200627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在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法方管理工作的通知》(攀劳社发〔200617号)中有关办理失业证的规定。

2申报条件: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有非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包括: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

3申报材料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证书或在学校肄业的证明;就业转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持本人户籍证明、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填写《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初审备齐相关手续后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审核机构免费发放《失业证》。

5、办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6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7联系电话:5551640  

投诉电话:5559840   5558260

四、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流程

1、法定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攀府发〔200616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在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劳办〔200627号)和市劳动和神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攀劳社发〔200615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在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法方管理工作的通知》(攀劳社发〔200617号)中有关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

2、申报条件: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按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3、申报材料: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事业单位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失业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失业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已安置后又失业状态的提供《失业证》)的证明。 

4办理程序:社区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辖区全体居民张榜公示(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应专门予以注明)。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分类登记造册,并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审核认定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5办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7联系电话5551640  

投诉电话:5559840    5558260

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

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申报条件本省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城或乡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5-49周岁、男性年龄1859周岁的流动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校学生;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现役军人;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申报材料:《申请表》两份、户口簿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已批准生育的带《生育证》,已落实上环、结扎等节育措施的带有关证明,已交社会抚养费的带交费收据,已婚育龄妇女应查环查孕的带妇检证明

4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在社区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办理时限:承诺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5551640

投诉电话:5558260    5559840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申报条件: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申报材料:申请表、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家三口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照片。以上各种证件一式两份并带原件交社区初审。

4、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在社区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符合条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办理时限:承诺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5551640

投诉电话:5558260    5559840

 

七、一孩生育办理流程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申报条件:属初婚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离婚再婚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3申报材料:男女双方婚育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本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复印件两份、孕期培训证原、复印件各一份、孕产妇保健卡复印件两份、夫妻双方照片各一张。以上各种证件带原件到社区初审。

4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在社区进行初审→经街道办事处复审后发给生育服务证。

5、办理时限:承诺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5551640

投诉电话:5558260    5559840

 

 

八、再生育办理流程

1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申报条件: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3申报材料:男女双方婚育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本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复印件两份、离婚协议复印件两份、因丧偶申请再生育的需出示死亡证明复印件两份、夫妻双方照片各一张(以上各种证件带原件到社区初审)。

4办理程序: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查→街道办事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的政策法规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区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5、办理时限:法定时限90      承诺时限90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联系电话:5551640

投诉电话:5558260    555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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