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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27 阅读次数: 选择阅读字体:【 小】
 

失业保险办理

1、失业保险登记:行政辖区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应出示下列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缴费单位每月5日前,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表、缴费明细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后60日内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应出示下列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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