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经 营 许 可
办 事 指 南
一、申 请 条 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二、 申 请 材 料
与“申请条件”规定内容相符的证明材料。
三、 办 事 程 序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收到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办 理 时 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 费 依 据、收 费 标 准
(一)收费依据:川价发[2007]51号
(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A1、B1、A2、A3车型 人.期 50元
B2、C1、C2 车型 人.期 40元
C3、C4、D、E、F 车型 人.期 10元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人.期 5元
六、办理地点:
区政府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和交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