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许可
办 事 指 南
一、 申 请 条 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申 报 材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 事 程序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收到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 理 时 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 费 依 据、收 费 标 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区政府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和交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