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路 货 物 运 输 许 可
办 事 指 南
一申 请 条 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本条列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二、 申 报 材 料
与“申请条件”规定内容相符的证明材料。
三、 办 事 程 序
(一)从事货物运输(危险品货运除外)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到申请的运管机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 理 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五、收 费 依据、收 费 标 准
(一)收费依据: 川价发[2007]51号。
(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一吨以下(含一吨) 月/车 35元
二吨以下(含两吨) 月/吨 30元
二吨至八吨(含八吨) 月/吨 28元
八吨以上 月/吨 24元
六、办理地点:
区政府服务中心城市建设管理和交通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