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及父母中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新生婴儿未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被遗弃的婴儿入户,由监护人持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公主机关出具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知情人证明、居住地街道(村)证明或民警调查核实材料、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办理。